據衛生部網站音訊,衛生部辦公廳4日就《預包裝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標簽》等2項食品安全國家規范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則,預包裝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的標簽,不應以藥物稱號和/或藥物圖形(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用。此外,所運用的功用宣稱用語應有充足的科學證據,不得宣稱或暗示產品有治愈、治療或避免疾病的作用。
意見稿明白,預包裝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及其含量。同時應依據相關國家規范的請求,標示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假如產品依據相關法規或規范,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營養物質,則還需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意見稿提出,預包裝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詳細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應國家規范中另有請求的,還應標示出每100千焦(100kJ)產品中各營養成分的含量。
意見稿規則,能量或營養成分的標示數值可經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取得。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踐含量不應低于標示值的80%。
此外,若預包裝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質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質”項則能夠用“蛋白質”、“蛋白質(同等物)”或“氨基酸總量”來標示。
意見稿規則,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的食用辦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醫生指導下運用的特殊醫學用處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處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時還應標示分配辦法或復水再制辦法。
此外,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的適合人群。
意見稿進一步請求,所運用的功用宣稱用語應有充足的科學證據,或者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的依據。不得宣稱或暗示產品有治愈、治療或避免疾病的作用。
另外,不應對0-6月齡的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進行功用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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